小案件,却往往蕴含法律的永恒价值。一对夫妇,在这一县城世界上艰幸谋生,所幸上天眷顾,总可以积蓄收入,经年下来遂起意购买房屋以便一家七八口居住。未料,发生于年这起交易,在四五年后变故频生,官非不断。律师介入其中,实不得已。惟竭力以法律之视角,衡量其中的曲折,探究双方的原意,并向法庭解释事件前后的因由。律师于此亦得以浸濡世事、温习法律。特录上诉状如下:
上诉人(重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晋古,男,汉族,年1月23日生,
上诉人(重审被告/):林桃花,女,汉族,年2月1日生,
被上诉人(重审原告/反诉被告):黄伟东,男,汉族,年9月12日生,
被上诉人(重审原告/反诉被告):刘闪珍,女,汉族,年1月24日生,
黄晋古、林桃花(上诉人)与黄伟东、刘闪珍(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晋古、林桃花不服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粤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揭西县人民法院()粤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黄晋古、林桃花与黄伟东、刘闪珍继续履行年1月12日签订的《购房地合同书》,由黄晋古、林桃花继续利用位于揭西县河婆镇宝塔居委商业城三巷80、82、84号第四层平方米房屋及一楼80号门前至中柱止面积19.96平方米的车库;3,判决黄伟东、刘闪珍因无法履行涉案房屋过户手续补偿黄晋古、林桃花10万元。4,判决黄伟东、刘闪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和理由:
十年前,黄晋古、林桃花夫妻为解决一家人的生活居住问题,遂与黄伟东、刘闪珍夫妻协商,未订立书面协议即于年10月19日付黄伟东定金10万元,且次年1月12日双方订立《购房地合同书》,约定掲西河婆镇河西居委霖都花园中栋16、17、18号第四层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楼下第16号门前车库到中柱止,约20平方左右(房屋)卖给黄晋古,总价元。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以上已付壹拾万元正定,现要付壹拾陆万元正,肆万捌仟元(¥元正)余款到年11月办证后付清,到年按国家政策办证,到年11月如原证没到位,甲应补偿拾万元(除特殊情况以外),如提前转证,余款要付清。其后,黄晋古一家大小入住以上房屋十年有余,其儿子亦在此生儿育女,此谓岁月沧桑,随波逐流。惟黄伟东至今亦未能办理以上房屋的产权证到黄晋古名下。近年,房价急涨至天上,黄伟东、刘闪珍三年前即以解除合同为由起诉至揭西县法院,要求黄晋古、林桃花返还房屋以牟取利益。
以上争议经重审,揭西县法院作出重审程序的一审判决明显有误,实在无法令人信服:其判决确认涉案《购房地合同书》无效,黄晋古、林桃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黄伟东、刘闪珍位于揭西县河婆镇宝塔居委商业城三巷80、82、84号(原掲西县河婆镇河西居委霖都花园中栋16、17、18号)第四层建筑面积共平方米的房屋及一楼第80号门前至中柱止面积19.96平方米的车库;判决黄伟东、刘闪珍返还黄晋古、林桃花购房款26万元。揭西法院之错在于其完全无视涉案合同已经得到有效履行,黄晋古支付对价而实现对涉案房屋的生活、使用、居住的主要合同目的,否认涉案合同的有效性。尤为甚者,揭西法院曲解上述合同所谓原证字眼,驳回黄晋古对黄伟东无法履行(涉案房屋)过户手续补偿10万元的反诉请求。争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年11月如原证没到位,甲方(黄伟东)应补偿乙方(黄晋古)拾万元(除特殊情况以外)。显然,揭西法院这一判决是错误的,应当得到纠正。
、涉案合同争议之案由属以合同有偿形式取得房屋权利的物权保护争议。其涉及房屋标的有二,一为第四层平方房屋,一为一楼20平方房屋。黄晋古与黄伟东签订的《购房地合同书》实质为以合同有偿形式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民事行为,不同与一般意义的房屋买卖行为,其合同主要目的系实现黄晋古对涉案房屋的生活起居利用、居住。故,涉案合同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任何情形,实为有效合同。揭西县法院认定其为无效合同具有根本错误。
首先,签约其时,涉案房屋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黄伟东对其享有合法的处置权,并为此索取有价报酬。黄伟东确认(黄晋古)欠元余款到年11月办证后付清,到年按国家政策办证,到年11月如原证没到位,甲方(黄伟东)应补偿乙方(黄晋古)拾万元(除特殊情况以外),如提前办证,余款要付清。此为确凿无疑的协议内容。其次,涉案合同约定的房屋有二,一为第四层平方房屋,一为一楼20平方房屋。签约其时,四楼未经产权登记为整栋房屋面积,其产权处于待确认状态。一楼20平方房屋则登记在整栋房屋面积中,整栋房屋权属人为黄伟东、性质为住房,并非车库。显然,黄伟东处置未经产权登记的自建四楼房屋,交由黄晋古管理、利用,受限于其时的实际状态,其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不可否认的合法性。黄晋古一家大小亦因此入住涉案房屋至今十年有余。惟黄伟东约定年11月办证予黄晋古并未实现,此办证当指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至黄晋古夫妻名下,黄伟东此举显已构成违约。延到年,原未列入产权登记的第四楼房屋经由黄伟东废旧办新的申请,获得行政机关纳入整栋房屋的产权登记,登记面积由.50平方扩大至平方米,权属人为黄伟东。年房价飞涨,黄伟东遂起贪念,即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履行多年的涉案合同。
、初审法院关于购房合同“原证”认定解释违背活常理;黄伟东具有签约、履约的双重过错,法院裁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黄晋古对黄伟东无法履行过户手续应补偿10万元的反诉请求有违合同本意、有违正义。
涉案《购房地合同书》第三条具有“原证”的表述,揭西法院认定原证为原抵押于银行的房产权证书,于事实于法理缺乏逻辑、缺乏证据支持。此属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涉案合同指向之四楼房屋,签约其时未经产权登记,合同约定所谓原抵押于银行的房产权证书与其无丝毫关系;其次,原抵押于银行的房产权证书是否存于黄伟东之手,与涉案合同的签署与履行缺乏法律上、事实上的关联,揭西法院将其解释为原抵押于银行的房产权证书,譬如风牛马不相及之类比。再三,黄晋古全然不知其签署合同且付出对价的涉案房屋(四楼房屋)实际上未经产权登记,所谓原抵押于银行的房产权证书对其无任何法律与事实上的意义;其四,涉案合同并未注明房屋抵押登记情况,无从认定为双方权衡彼此责任与义务的相关情形之一;其五,黄伟东始终亦未告知黄晋古将涉案房屋抵押予银行进行贷款的情况。
在本案中,黄伟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清晰知晓房屋权属情况,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黄晋古有理由相信黄伟东对约定房屋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遂与其达成涉案合同且装修涉案房屋,其后黄晋古一家大小入住,即实现合同的主要目的。签订合同其时,涉案之四楼房屋,黄伟东对其无产权登记。所谓原证解释为原抵押于银行的房产权证书,与双方合同的签订既无关系,亦超出法律要求黄晋古对涉案房屋的正常理解范围。因此,原证惟指涉案房屋登记至黄晋古名下的原始产权证。除此之外,无法他解。所谓 『到年11月如原证没到位,甲方(黄伟东)应补偿乙方(黄晋古)拾万元(除特殊情况以外),如提前办证,余款要付清』就合同上下文及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系指届时涉案房屋未能办证至黄晋古名下,则黄伟东应承担补偿10万元的责任后果。
三、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被上诉(黄伟东)对合同履未能实现涉案房屋登记至黄晋古名下,具有单的严重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如上所述,黄晋古、林桃花夫妻为解决一家人的生活起居,遂与黄伟东、刘闪珍夫妻协商,在未订立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即于年10月19日付黄伟东定金10万元,且次年1月12日双方订立《购房地合同书》,该合同涉及房屋有二,一为掲西河婆镇河西居委霖都花园中栋16、17、18号第四层建筑面积共平方米,一为楼下第16号门前车库到中柱止,约20平方左右(房屋)。
显然,黄晋古、林桃花夫妻无法确知黄伟东何时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到黄晋古名下,遂以定金形式支付相当款项。黄伟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余款到年11月办证后付清,到年按国家政策办证,令人具充足的理由相信涉案房屋具有办理产权证至黄晋古名下的合理期待。
倘若以买卖合同解释上述情况,黄伟东签约其时,将不具有产权登记的自建房屋出售予黄晋古,假称能在年为黄晋古办理涉案房屋到其名下而取得其急需金钱,此显属恶意欺诈,无论合同是否生效,均应依合同约定甚至比照时下同类产权房屋的市价差额责以承担法律后果。否则,黄晋古因信任其能够将涉案房屋办证至黄晋古名下而形成的产权期待陷于落空的情形无从在法律上获得救济。
事实的合同情形是,本案属于以合同有偿形式取得涉案房屋的管理、使用权利,其属有效合同。
第一,涉案合同属受法律保护的生效合同,它对具有利用价值、生活居住功能的房屋,归谁使用、归谁生活管理进行合同约定,且予以对价给付,涉及房屋标的有二,一为黄伟东具有产权登记的一楼20平方,一为没有产权登记的四楼。故,年签订合同不以涉案房屋是否具有产权登记为基础而签约,也不以涉案房屋能否过户为目的而签约。其二、涉案整栋楼房一、二、三层房屋初始登记于年3月,四层房屋不属于登记范围,签约其时仍未确权;但作为合同标的之一的一楼20平方车库属产权登记部分,其登记使用功能是住宅。双方约定车库是错误认知。所以,本案合同是以解决黄晋古一方家庭人口的生活居住问题而签约的;黄伟东在合同中许诺年可以办证,其应指第四层的产权证办理至黄晋古名下,其他楼层的产权证和黄晋古没有关系。据此,黄伟东对涉案合同的签约、履行行为具有单方过错。三、无论四层房屋还是一楼的住宅,对于黄晋古而言不存在妨碍利用的法律情形,本案属于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利用争议,不存在因产权变化发生阻断或者不能履行的情形,产权有无只影响涉案房屋的经济价值,但不影响黄晋古一方对其的生活起居利用。鉴此,本案的实际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否则无法解释一楼20平方房屋在涉案合同的履行状态仅是交付使用,没有过户要求;也无法解释合同为何持续十年处于履行状态。法院不能因为涉案房屋是否能够过户至黄晋古名下而片面认定合同无效,应立足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保护当事人经签约而形成对物权利用的法益才契合当初事实,亦保护人民群众在生活中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居住权利。以上情由合乎法律、契应事实,诚望上级法院采纳上诉人意见以彰正义!
此致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晋古、林桃花
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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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必像树栽于水旁,在河边扎根,炎热来到,并不惧怕,叶子仍必青翠,在干旱之年毫无挂虑,而且结果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