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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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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4月26日上午,安徽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0件,选自年我省三级法院审结的近万件知识产权案件,选取标准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光临、陈光复与黄山市黄山区档案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黄山指南》系一部志体导游书,作者为陈少峰。陈少峰号“黄海散人”,于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子,名为陈明轩。陈明轩生育陈绍泰(已去世)、陈光临、陈光复。陈绍泰育有四个子女,即陈筱玲、陈瑞萍、陈笑梅、陈立清。在本案审理中,陈筱玲、陈瑞萍、陈笑梅、陈立清出具《声明》,放弃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年7月至12月,黄山市黄山区档案局组织人员对原版《黄山指南》进行了点校,形成《黄山指南》点校本。《黄山指南》点校本扉页载明“黄海散人著”。《黄山指南》点校本《点校说明》中载明:“一、《黄山指南》乃一部志体导游书,全书采用文言写成,故原书为竖排,并不着标点,给今人阅读带来一定的困难。为弥补这一不足,本次点校出版改为横排,将原文中异体字、繁体字改用规范简化字,以方便读者(个别无从考察的字则保持原型不变)。二、本书体例版式以尊重原著为原则,基本保持原貌(包括页眉)不变。三、标点:执行国家标准《标点符号使用法》,不用省略号、着重号、书名号。书中引文无法考证其是否为原文,一般只用冒号、不用引号。四、断句:保持句式完整、一般不用长句、少用分号。五、段落:按原书自然分段,少数地方篇幅过长则依据内容予以分段。六、校勘:保持内容原貌,字义、词义不做注释。明显错误者作必要注释或存疑。通假字一般不做校勘。明显错别字迳改,错讹字加“()”,改正字加“”。凡记述不清或遗漏之处,作“校后注”另附书末,以供读者参考。”《黄山指南》点校本《点校后记》载明:“《黄山指南》为太平县焦村的陈少峰(号黄山散人)所著,民国十八年(年)自筹资金在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由于限于水平和资料,谬误之处切盼读者斧正。”《黄山指南》点校本于年3月以内部资料形式印刷共计册,每册工本费36元。陈光临、陈光复认为黄山市档案局侵害陈少峰对《黄山指南》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遂诉至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点校是对古籍标点、校订的简称,是编辑加工古籍使其成为可靠的、便于阅读的出版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点校中通过使用现代汉语中的标点加以标识或进行分段等,是点校工作的基本方式。点校人根据自己对古籍含义的理解,在其认为的有限的表达方式中进行选择,向现代人恢复古籍作品的原貌,以方便现代人阅读。本案中,黄山市黄山区档案局在组织实施点校的过程中,并未歪曲、篡改《黄山指南》原本,未侵害原作者的人格利益,该点校行为本身亦有利于《黄山指南》一书的流传,符合公共利益。因此,黄山市黄山区档案局的点校行为不构成对《黄山指南》原本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光临、陈光复的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古籍整理既是引导全民阅读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的基础工作。本案从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出发,指出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思想观点和情感不致歪曲、篡改,并非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本案的审理准确划定社会公众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边界,依法认定点校行为不构成对原作者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有利于鼓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社会公众对进入公有领域的古籍进行编校、整理,有利于古籍的传播和传统文化的传承,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二:自诉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诉张业锋、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自诉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简称ABB公司)是第号“ABB”商标、第号“ABB”商标的权利人。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业锋设立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迪顿公司)。年5月,被告人张业锋将箱共个小型断路器从江西鄱阳提至安徽芜湖并委托报关公司报关出口。《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显示收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为迪顿公司。

芜湖海关在对上述申报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包装箱内的货物印有“ABB”商标,遂要求迪顿公司说明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并提供相关证明,迪顿公司未能提交。年7月20日,芜湖市鸠江区公安分局将张业锋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年12月29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芜经开检刑不诉[]12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业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业锋不起诉。ABB公司对此不服,未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业锋系外贸英语专业毕业,从事电气进出口业务多年,在成立迪顿公司后也是从事电气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具有断路器采购和与海外客户进行出口贸易的经验,熟悉出口报关流程,应当知道货物经海关报关出口需如实申报商品品牌、规格型号和境内货源地等相关规定,但在报关时却以谎报品牌、谎报规格型号的方式,以不到“ABB”注册商标商品市场价格的20%对外销售,综合考虑其社会经历、认识能力、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张业峰在主观上对于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ABB”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明知的。被告单位迪顿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98元,数额巨大,侵犯了自诉人ABB公司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张业锋作为被告单位迪顿公司的直接负责人,亦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案涉商品在销售过程中被依法查获,交易尚未完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诉人ABB公司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30日作出()皖刑初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单位迪顿公司与被告人张业锋均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我国法律设立自诉救济制度的初衷是赋予被害人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刑事诉讼实现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成果,然而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和证据规则条件下,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存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困难。本案系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但知识产权权利人不服提起刑事自诉后,成功由法院定罪量刑的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该案的办理破解了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在实践中长期面临的困境,为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提供了参考,体现了法院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有效发挥了刑罚惩治与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彰显了知识产权刑事自诉制度为权利人权益保障补充了救济渠道的有效性,增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

案例三:黄山市华润轩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合肥市于年对该市城隍庙步行街进行整体提升改造,招标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模式评选设计方案确定施工中标单位。安徽省徽州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古典园林公司)委托黄山市华润轩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华润轩公司)参与设计投标。后华润轩公司提交的设计方案在评审会上获得认可,评审会确定古典园林公司为工程中标单位。年4月26日,华润轩公司与古典园林公司签订了城隍庙一期工程的方案设计协议书,约定:华润轩公司负责设计年12月18日古典园林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的工程范围内的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图、效果图,方案设计费按25万元总价包干,设计图纸的版权是华润轩公司的知识产权,未经华润轩公司同意,古典园林公司不得将图纸分解或套用至其他项目。古典园林公司与合肥市庐阳区城市管理局签订了《城隍庙特色街区二期工程(城隍庙立面景观综合整治提升设计施工)框架协议》。该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古典园林公司与安徽省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民用建筑设计院)共同设计完成,施工图纸由民用建筑设计院设计完成。华润轩公司认为古典园林公司与民用建筑设计院在城隍庙二期工程抄袭套用了其一期工程的设计方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古典园林公司在对合肥市城隍庙街区二期房屋外立面改造中套用了华润轩公司的设计,侵犯了华润轩公司的著作权,判决古典园林公司、民用建筑设计院赔偿华润轩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华润轩公司、古典园林公司、民用建筑设计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合肥市城隍庙一期街区房屋外立面改造工程系在不改变街区原有房屋现状的前提下使用徽派建筑元素进行的改造设计,华润轩公司虽然使用了传统的徽派建筑元素,但如何将这些建筑元素与街区现有建筑结合是设计的关键与创新之处。合肥市城隍庙特色街区二期街区设计在具体部分均采取了与一期主要设计手法相同的设计,如外包木结构装饰、设计外部增建木结构廊轩以及走廊顶棚的轩梁设计等,虽然二期设计在门窗样式等细节方面与一期略有不同,但二者从整体视觉上观察,无明显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随着文化旅游业的兴起,徽派仿古建筑元素被商业街区大量使用,相关著作权的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并不明晰,引发了仿古建筑设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原告的设计图虽然大量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表达,但街区布局、建筑风格达到了体现一定历史记忆情怀的设计效果,具备较高的独创性。在相似性判断中,本案排除了徽派建筑中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表达,再通过现场勘验确定诉争作品的风格、街区布局、设计理念和思想、设计要点及建筑元素的具体运用,认定被控侵权建筑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对处理仿古建筑设计的侵权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彰显了著作权法鼓励保护原创的立法精神。

案例四: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禹会区金铂庄大酒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罗莱公司)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年12月10日,罗莱公司向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书面举报称,蚌埠市禹会区金铂庄大酒店赠送活动中,所赠送的罗莱蚕丝被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当即对蚌埠市禹会区金铂庄大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正在经营,店里大堂摆放当做赠品的罗莱蚕丝被26床,经现场询问,活动中已赠送出4床罗莱蚕丝被,共计30床。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2月1日作出(蚌禹)市监罚[]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侵权罗莱蚕丝被26床并罚款人民币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铂庄大酒店没收商品的照片看,涉案商品外包装的正面和侧面显著位置印有图案,在外包装背面和侧面下部标注了“上海羅莱家纺有限公司”字样,侧面标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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