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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宗破坏环境资源保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王楠董柳通讯员林昭仪郑妙贤黄桐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在今年第51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宗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例。

案例1:禁渔区内电网捕鱼,被拘役并判赔近40万元

年10月20日7时许,黄某驾驶渔船从惠来县神泉港码头出发,与其他渔民一道前往底拖网禁渔区线内的海域,使用电网方式进行捕捞作业。次日,该渔船在返程中被广东省渔政总队惠来大队查获。经渔政惠来大队称重,黄某等人出海捕捞所得渔获物共计.2公斤。

经鉴定,黄某使用的渔具属于“单船(底层)桁杆拖网”,被列为“过渡渔具”,实测最小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黄某非法捕捞所得的渔获物在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合计为元;黄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价值为元。该案评估费元,生态资源修复费用总额不应低于元。

今年2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惠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渔业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2个月;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元,承担案件评估费元。

法官有话说

海洋生物资源是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海洋生物及其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对于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官提醒,广大渔民要增强海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当地禁渔期、禁渔区有关制度规定,切勿为了贪图眼前利益而以身试法。

案件2:帮助他人非法倾倒废酸水,获刑9个月

年8月11日凌晨,一辆装载废酸水的汽车在途经揭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路段时被查获。经市生态环境局揭东分局认定,被查获的废酸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

执法者从这辆装载30多吨污染废水的汽车牵出背后的操纵者、受雇佣者等多人,其中被告人曾某便是受同案人吴某(已判决)雇佣参与运输。

原来,自年4月起,吴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合谋,处置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酸水,将废酸水运至同案人周某(已判决)的废弃厂,通过厂内暗管排放至仙桥河。每次吴某雇人驾车运载废酸水,由吴某或雇佣曾某驾车在附近把风。至被查获,吴某等人非法处置的废酸水共.3吨。

揭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污染环境,仍提供帮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归案后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曾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有话说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征,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本案坚持从严惩处,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3:河道内非法采砂4年,获刑3年多

年5月,公安机关在普宁市梅塘镇溪南村河段查扣到1艘抽砂船。紧接着,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找到抽砂船拥有者林某宗等人,并在一建筑材料公司内查扣到林某宗等人非法开采、销售的河砂3.58万立方米。经鉴定,该堆河砂价值达.28万元。

原来,年12月底,林某宗等人从林某标、林某海(另案处理)处承租了其承包的榕江南河揭西县金和镇某村河段。年1月,林某宗等人购置了抽砂船、铲车等采砂工具,后开始非法开采河砂,并在普宁市梅塘镇溪南村河堤外侧设置一上砂场上砂并销售河砂。年7月,林某宗等人将该非法采砂河段及上砂场再次转租给林某标、林某宗等人,并继续采砂至年1月。警方找到的账本显示,年1月至年7月,该非法采砂场销售河砂金额共.95万元;年7月至年10月,销售额为.35万元。

普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宗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同案人擅自开采河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林某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遂判处林某宗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法官有话说

来源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曾潇

校对

何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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