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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托育机构备案管理的通

揭阳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托育机构

备案管理的通告

根据有关要求,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现通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58号)、《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5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办〔〕73号)。

二、备案对象

在揭阳市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且已在揭阳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的事业性质托育机构或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或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利性托育机构。

三、备案程序

托育机构向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托育机构通过IE9以上或其他主流浏览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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